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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兽药残留产生的原因
1.1 非法使用违禁或淘汰药物。我国农业部在2003年(265)号公告中明文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兽药产品,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所列21类药物及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不得使用进口国明令禁用的兽药,畜禽产品中不得检出禁用药物。但事实上,养殖户为了追求**的经济效益,将禁用药物当作添加剂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1.2 不遵守休药期规定。休药期的长短与药物在动物体内的消除率和残留量有关,而且与动物种类,用药剂量和给药途径有关。国家对有些兽药特别是药物饲料添加剂都规定了休药期,但是部分养殖户使用含药物添加剂的饲料时很少按规定施行休药期。
1.3 滥用药物。在养殖过程中,存在长期和随意使用药物添加剂的现象。此外,还大量存在不符合用药剂量、给药途径、用药部位和用药动物种类等用药规定以及重复使用几种商品名不同但成分相同药物的现象。这些都能造成药物在体内过量积累,导致兽药残留。
1.4 违背有关标签的规定。《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标签必须写明兽药的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等。可是有些兽药企业为了逃避报批,在产品中添加一些化学物质,但不在标签中说明,从而造成用户盲目用药。这些违规做法均可造成兽药残留超标。
1.5 屠宰前用药。屠宰前使用兽药用来掩饰有病畜禽临床症状,以逃避宰前检验,这也能造成肉食畜产品中的兽药残留。此外,在休药期结束前屠宰动物也出现兽药残留量超标。
2 兽药残留的危害
2.1毒性反应。长期食用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后,当体内蓄积的药物浓度达到一定量时会对人体产生多种急慢性中毒。例如磺胺类药物可引起人体肾脏的损伤;氯霉素的超标可引起致命的“灰婴综合征”反应,严重时还会造成再生障碍性贫血;四环素类药物能够与骨骼中的钙结合,抑制骨骼和牙齿的发育等。
2.2耐药菌株的产生。动物在经常反复接触某一种药物后,其体内的敏感菌株将受到选择性的限制,细菌产生耐药性,耐药菌株大量繁殖,使得一些常用药物的疗效下降甚至失去疗效,如青霉素、氯霉素、庆大霉素、磺胺类等药物在畜禽中已大量产生抗药性,临床效果越来越差,使疾病治疗更加困难。人类常食用含有药物残留的动物性食品,动物体内的耐药菌株可传播给人类,当人体发生疾病时,给治疗带来了困难,这种现象越来越普遍,比如90年代人们患感冒服药很有效,现在得了普通感冒,连续输液已是普遍现象,这种现象和菌株耐药性的产生有很大的关联。由于耐药菌株的不断出现,人类不得不持续进行抗菌药物的更新换代。在人与细菌的抗击中,细菌总是处于**地位,研发新药的速度远远跟不上细菌耐药性的产生。
2.3 “三致”作用。研究发现许多药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如丁苯咪唑、丙硫咪唑和苯硫苯氨酯具有致畸作用;雌激素、克球酚、砷制剂、喹恶啉类、硝基呋喃类等己被证明具有致癌作用;喹诺酮类药物的个别品种已在真核细胞内发现有致突变作用;链霉素具有潜在的致畸作用。这些药物的残留量超标无疑会对人类产生潜在的危害。
2.4过敏反应。许多抗菌药物如青霉素、四环素类、磺胺类和氨基糖苷类等能使部分人群发生过敏反应甚至休克,并在短时间内出现血压下降、皮疹、喉头水肿、呼吸困难等严重症状。
2.5肠道菌群失调。抗菌药物残留的动物源食品可对人类胃肠的正常菌群产生不良的影响,使一些非致病菌被抑制或死亡,造成体内菌群的平衡失调,从而导致长期的腹泻或引起维生素的缺乏等反应。菌群失调还容易造成病原菌的交替感染,使得具有选择性作用的抗生素及其他化学药物失去疗效。
2.6对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药物进入动物机体后以原形或代谢产物形式随粪便、尿液等排泄物排出。残留的药物在环境中仍具有活性,对土壤微生物及其昆虫造成影响。如高铜、高锌等添加剂的应用,有机砷的大量使用,可造成土壤、水源的污染。另外,己烯雌酚、氯羟吡啶在环境中降解很慢,能在食物链中高度富集而造成残留超标。
2.7严重影响畜牧业发展。长期滥用药物严重制约着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长期使用抗生素易造成畜禽机体免疫力下降,影响疫苗的接种效果。还可引起畜禽内源性感染和二重感染,使得以往较少发生的细菌病(大肠埃希菌、葡萄球菌、沙门氏菌)转变成为动物的主要传染病。此外,动物源食品中的兽药残留已经成为我国动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障碍。
3 兽药残留的防控措施
3.1搞好宣传管理。做好兽医工作的宣传,让生产者、消费者和相关部门具体的认识到兽药残留的严重危害,积极推行“绿色”养殖,达到科学养殖的目的。
3.2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监测兽药残留*有效的措施是对兽药残留进行分析,加强监控力度,严格防止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对于严重超标的,要加以销毁,并给予相关人员严厉的处罚。同时要投入大量资金加快药残检测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3.3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根据《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等法规加强对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的监控。加大对市场上饲料添加剂的检查和管理,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添加剂。依靠法律,建立完善的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的记录档案,规范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休药期的制度等。限制使用人畜共用的抗菌药物或可能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和过敏反应的药物,尤其是禁止将它们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兽药残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兽药的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监督管理、检测等各个环节、不同部门和人员,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真正认识并处理好兽药与食品安全的关系,齐心协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药物残留,才能**限度发挥药物在疫病防治中的作用,将其对动物、环境和人类的危害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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